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 |
注:上述表格中56、57两项(文字标红处)内容已暂停审批。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 |
企业新办工业产业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 |
第一步 申请和受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步 企业实地核查。 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被受理以后,应接受审查。审查组织单位将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根据《XX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前5日通知企业,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第三步 企业产品检验。 在第二步接受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要进行样品抽样检验。企业根据审查组提供的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自主选择检验单位,审查组填写《XX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 第四步 审定和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方式向社会公布。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续期换证 |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4、 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方面的证明性材料。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新增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时,应当申请办理增项手续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或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申请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4、 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方面的证明性材料。 集团公司应分别提供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相关申请材料。增项或减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名称变更时: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时: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4)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企业迁址时: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迁址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 (4)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因名称变更导致上报材料中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不一致的,应补充有关名称变更材料;证书丢失损毁的,应补充有关补领的材料。 证书名称有误时: (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只提交需更正的证书部分)。 证书产品内容有误时: (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相关证书报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只提交需更正的证书部分)。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 |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企业遗失声明原件一份。企业应在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有效期、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以及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
委托加工备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 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5、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6、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1、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更多信息也可关注新浪官方微博@金三互联时代或者@金三咨询网,也可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公众服务号:金三科技
咨询热线(全国免费):400-800-8513
投诉及建议:1381155910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110196号 京ICP备16001918号-9 京B1.B2-20140093 京公海网安备110108001697号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版权所有 © 2005-2022 北京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